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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7        点击量: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励志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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